- 第 六 章 附則
- 三十、本府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其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及財團法 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
- 三十一、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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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94)府主一字第094048675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