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為建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共同規範,提升施政效能,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但國防組織、外 交駐外機構、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調查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 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 機關。但得依業務繁簡、組織規模定其層級,明定隸屬指揮監督關係,不 必逐級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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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4251號令修正公布第29、3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