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標準依發展觀光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依本標準之規定裁罰。
- 第 3 條前條行為,應依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認定。
- 第 4 條二個以上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應依本標準之規定分 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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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482006095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及第5條條文之附表一、第7條條文之附表三、第8條條文之附表四、第13條條文之附表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