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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682004255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及第5條條文之附表一、第六條條文之附表二、第七條條文之附表三、第九條條文之附表五、第十條條文之附表六、第十一條條文之附表七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標準依發展觀光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依本標準之規定裁罰。
  • 第 3 條
    前條行為,應依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認定。
  • 第 4 條
    二個以上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應依本標準之規定分 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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