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分則
- 第 5 條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 除位於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由直轄市政府依附表一之規定裁罰外, 其餘之國際觀光旅館業及一般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一 之規定裁罰。
- 第 6 條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直轄市 或縣 (市) 政府依附表二之規定裁罰。
- 第 7 條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 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三之規定裁罰。
- 第 8 條觀光遊樂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與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十五條 至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 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其屬本條例第三十五條 所稱之重大投資案件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屬非 重大投資案件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 觀光遊樂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與觀光遊樂 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者,由實施檢查 之主管機關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 觀光遊樂業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 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及 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 觀光遊樂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者,由實施檢 查之主管機關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 第二項及第四項之檢查,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實施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 局裁罰。
- 第 9 條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依附表五之規定裁罰。
- 第 10 條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 依附表六之規定裁罰。
- 第 11 條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 依附表七之規定裁罰。
- 第 12 條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本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規定者,由水域 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依附表八之規定裁罰。
- 第 13 條違反本條例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有關國家級或直轄市級、縣 (市) 級風 景特定區管理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 附表九之規定裁罰。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有關觀光地區管理規定者,由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附表九之規定裁罰。
- 第 14 條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者,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附表十之規定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