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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01861198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35 條
    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造價之計價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各級政府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如該機關 (構) 或公法人自訂 有計價基準者,從其規定。
  • 第 36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 3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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