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監督及經費
- 第 44 條勞保局辦理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事項之執行情形,應配合決算 編製相關規定,擬具決算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送基金運用局彙整,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單位數、提繳人數、提繳工資統計表。 二、退休金核發統計表。 三、退休金收支會計報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第 45 條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勞工退休金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勞工退休金所收退休金、滯納金、罰鍰,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 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及基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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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50136597號令修正發布第2、12-1、32、34、44條條文;刪除第4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