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26 條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 之。 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
- 第 27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8 條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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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性騷擾防治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596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