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條等規定訂定之。
- 二、九十四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 權型特種基金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事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政事基金)包括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
- 三、業權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經營績效,設法提高產銷(營運或業 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與費用。營業基金應以減少虧損、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作業基金應本自給自足原則,設法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減少對市 庫之依賴。 政事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令允許或指定之財源範圍內,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 達成基金設置目的為原則。 以上各特種基金應積極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以發揮資產效益,並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 度,以提高運用效能。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94)府主二字第094048691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