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綜計表之編製
- 十三、主計處應根據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之審議結果,簽報市長核定後,通知各主管 機關轉知管理機關(構)據以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並按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 編成本市地方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隨同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提報市政會議 議決通過後,依規定時間送請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債務基金分類綜計。
- 十四、各管理機關(構)應切實依本府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整編各該附屬單位預 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本府所編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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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94)府主二字第094048691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