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附則
- 十五、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其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及財團法人之 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
- 十六、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十七、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機關印信外,其餘分送之副本及複 本一律免蓋機關印信。
- 十八、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編製,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 十九、各管理機關(構)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市議會報告時,除說明所管之業務計畫及預算 內容外,如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副知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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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94)府主二字第094048691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