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條等規定訂定之 。
- 二、九十五年度 (以下簡稱本年度)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各附屬 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業權基金) 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 ;政事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政事基金) 包括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 金。
- 三、業權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經營績效,設法提 高產銷 (營運或業務) 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與費用。營業基金應 以減少虧損、追求最佳服務及最高盈餘為目標;作業基金應本自給自 足原則,設法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減少對市庫 之依賴。政事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令允許或指定之財源範圍內, 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為原則。 以上各特種基金應積極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以發揮資產效益,並加強 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以提高運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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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8
九十五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94)府主二字第094048747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