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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95)府主二字第095301856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第 三 章 先期作業
  • 十、各管理機關 (構) 預算員額 (含約聘僱) 計畫、出國計畫及志工服務 計畫,應送請本府人事處 (以下簡稱人事處) 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 十一、各管理機關 (構) 研究發展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年度研究發展項目 先期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及出版品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政 府出版品管理要點規定,送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 研考會) 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二、各管理機關 (構) 各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點,送請主計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三、各管理機關 (構) 電腦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 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送請本府資訊中心 (以下簡稱資訊中心) 組 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四、各管理機關 (構) 災害防救工作計畫,應依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 畫送請災害防救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五、人事處、研考會、資訊中心及災害防救委員會,應依第十點至第十 四點規定,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先期審查時,應在本府核定歲出概算 額度內統籌控管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提報 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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