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概算之審查
- 十六、各主管機關應切實詳盡審查所屬管理機關 (構) 業務計畫與概算, 對各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 投資金額等詳予評估,確實負審核之責。 前項主管機關審查結果,應依規定時間編具審查數額表及審查意見 ,連同附屬單位概算書 (含其分預算概算書) 送達主計處。
- 十七、主計處應就各附屬單位概算,加具意見,會同有關機關舉行初步審 查會議,並將審查結論,連同各專案計畫先期審查結果及公共工程 中程計畫複評結果,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議審查。 前項審查會議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管理機關 (構) 於所編概算內 容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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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8
九十五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94)府主二字第094048747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