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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95)府主二字第095301856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第 五 章 綜計表之編製
  • 十八、主計處應根據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之審議結果,簽報市長核 定後,通知各主管機關轉知管理機關 (構) 據以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並按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本市地方總預算案附屬單 位預算及綜計表,隨同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提報市政會議議決通過後 ,依規定時間送請臺北市議會 (以下簡稱市議會) 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債務基金分類綜計 。
  • 十九、各管理機關 (構) 應切實依本府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整 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本府所編附屬單位 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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