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附則
- 二十、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其主管機關彙整各該 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
- 二十一、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 二十二、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機關印信外, 其餘分送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機關印信。
- 二十三、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編製,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 二十四、各管理機關 (構) 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市議會報告時,除說明所 管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內容外,如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 機關轉送,並副知主計處。
- 二十五、本要點未盡事項,主計處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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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8
九十五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94)府主二字第094048747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