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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5)府主一字第095304548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第 一 章 總則
  •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二、九十五年度 (以下簡稱本年度) 臺北市地方總預算 (以下簡稱總預算 ) 之編製,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機關及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機關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以下簡稱主計處) 定之。
  • 四、總預算歲入、歲出,係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 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 五、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 由主計處定之。
  • 六、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及 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移用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及債務之償還數額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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