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
- 七、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總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九十 五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 (以下簡稱預算籌編原則) 辦理 。
- 八、本府為籌編總預算,得組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預 算審查委員會) 。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 九、主計處應擬訂未來四個年度本府預算規劃原則及本年度各主管機關歲 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簽報市長核定後,由本府分行之。 歲出概算額度,得視需要區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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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5)府主一字第095304548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