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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5)府主一字第095304548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第 三 章 先期作業
  • 十、各機關預算員額 (含約聘僱) 計畫、出國計畫及志工服務計畫,應送 請本府人事處 (以下簡稱人事處) 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一、各機關研究發展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先期審查作 業要點規定及出版品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政府出版品管 理要點規定,送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 組 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二、各機關各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購置公務車 輛作業要點,送請主計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三、各機關電腦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 管理要點,送請本府資訊中心 (以下簡稱資訊中心) 組成專案小組 先期審查。
  • 十四、各機關災害防救工作計畫,應依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送請災害 防救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五、公共工程中程計畫,應送請研考會複評。
  • 十六、人事處、研考會、資訊中心及災害防救委員會,依第十點至第十四 點規定,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先期審查時,應在本府核定歲出概算額 度內統籌控管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提報預 算審查委員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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