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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5)府主一字第095304548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第 四 章 概算之編製
  • 十七、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訂頒之施政綱要擬定施政計畫;根據施政計畫 、預算籌編原則及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規 定編製概算。
  • 十八、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暨九十四年度已過期 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本府,並另以一份送本府財政局 ( 以下簡稱財政局) 。
  • 十九、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通盤考量 ,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除覓有相對 特定收入來源外,應於本府核定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其中屬 重大新興施政計畫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先檢討鼓勵民間參 與投資,以及運用各項財務策略進行財務規劃事宜,並就其備選方 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 二十、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 項目,並應依主計處所訂共同性費用項目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
  • 二十一、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基金或非營業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營 業 (業務) 收支、資金運用及盈虧 (餘絀) 處理等,應詳加審核 ,其審核結果,所列盈 (賸) 餘之應解庫額與虧損 (短絀) 之由 庫撥補額及資本 (基金) 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 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 二十二、各機關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 (以下簡稱補助辦法) ,配合中央政府 預算編製時程,陳報主管機關送主計處彙陳本府,按規定時間陳 送行政院。 各機關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應依補助 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編列歲入、歲出預算,並註明編列依據 。
  • 二十三、為配合中央政府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有效運用,本 府各類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公共建設計 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加強先期作業,依規定期限詳細填明 ,檢同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後彙轉研考會彙陳行政院有關機關 並副知主計處。
  • 二十四、各主管機關應將編妥之歲入、歲出概算,依本府規定時間、份數 送達主計處,同時並將主管歲入概算另送本府財政局 (以下簡稱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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