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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5)府主一字第095304548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第 五 章 概算之審查
  • 二十五、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入概算會同主計處及相關機關進行 檢討,並加具意見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 二十六、主計處應就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出概算,會同有關機關舉行初步審 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連同各專案計畫先期審查結果及公共工 程中程計畫複評結果彙核整理,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議審查。 前項審查會議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關於所編概算內容 之說明。
  • 二十七、主計處應依據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綜合整理,擬訂本府各 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融資性收支之安排 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簽報市長核定後函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 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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