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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5)府主一字第095304548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第 六 章 預算案之編製
  • 二十八、各機關應依歲入應編數額及歲出預算額度,編擬單位預算,並依 「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規定」編製單位 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陳報主管機關。凡歲出概算,經本府 刪除或未經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得擅自列入。
  • 二十九、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應依本府核定情形切 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歲入、歲出主管預算, 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 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之 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送達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 算表一份送財政局。
  • 三十、本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全盤收支預算數,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
  • 三十一、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 由主管機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並送主計處。
  • 三十二、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局主 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歲入預算,按規定時間 及份數送達主計處。
  • 三十三、主計處收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處 理,其有於原核定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重大事項,應 再詳加審查,陳報本府核定。
  • 三十四、主計處應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彙 整編成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提報市政會議議決。
  • 三十五、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由本府依規定時間送請臺北市議會 (以下簡 稱市議會) 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 三十六、各機關於列席市議會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 行成效暨本年度計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 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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