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三十七、本府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其主管機關彙 整各該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
- 三十八、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 定之。
- 三十九、本要點未盡事項,主計處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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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5)府主一字第095304548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