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22 條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 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 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 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
- 第 24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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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類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