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規範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空中纜車系 統之營運及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關於本市空中纜車系統之營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 定。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空中纜車系統:指利用纜索懸吊並推進封閉式車廂,往返行駛於固定 的路徑上,以供運送旅客為目的之運輸系統。但不包括位於基地內, 依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設置者。 二 營運機構:指由本府指定或經甄選後許可取得經營權之機構;其營業 範圍以營運空中纜車系統及其附屬事業為限。
- 第 4 條空中纜車系統之經營、維護及安全應受主管機關監督;其事項如下: 一 營運機構之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全部或部分 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 二 營運狀況、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 三 兼營附屬事業。 四 乘客運價及聯運運價。 五 聯運業務。 六 財務及會計。 七 服務水準。 八 行車安全及保全措施。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監督事項,空中纜車營運機構應自我監督管理,並訂定實施要點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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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7-4004
臺北市空中纜車系統營運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70738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