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財產之增置
- 九、各機關財產增置之方式如下: (一)採購:以購買或營造方式取得者。 (二)撥入:由本府其他機關無償撥交者。 (三)孳生:指牲畜之繁殖及林木之生長者。 (四)其他方式:如接管、沒收、徵收、受贈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者。 依前項第一款取得者,其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財產經採購驗收或接管後,應填具財產增加單,為財產產籍之登記。
- 十、各機關受贈財產,應檢附贈與人同意贈與之意思表示文件及贈與財產之基本資料,並說 明有無附有負擔及使用用途,依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有關規定,循行政程序專案簽報 並加會本府法規會、主計處、財政局及相關機關,不動產部分,並應將贈與契約報府備 查。
- 十一、財產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財產增加單、發票及有關文件,送主(會)計單 位辦理公款核付,並於財產增加單編填支出傳票號數及會計科目後,送財產管理單位 為財產產籍之登記。 以採購卡購置之財產,於財產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財產增加單、發票及有關文 件,送主(會)計單位審核,並於財產增加單編填轉帳傳票號數及會計科目後,送財 產管理單位為財產產籍之登記。主(會)計單位於實際核付公款時,應將支出傳票號 數交由財產管理單位加註於財產卡備註欄。
- 十二、各機關財產之增購,應列入年度施政計畫,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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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26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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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95)府財產字第09570719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