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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95)府財產字第09570719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6點
  • 第 三 章 財產產籍之登記
  • 十三、各機關應依所管之財產性質,區分類別為公務用、公共用、事業用或非公用財產後列 帳管理。
  • 十四、各機關之財產,應由財產管理單位依財產之類別及其會計科目統馭關係,予以分類、 編號,詳實登錄於主管機關開發之財產管理系統。
  • 十五、財產分類及數量之編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類編號: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類、項、目、節、號登錄,如財物標準分類 未列舉者,應層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訂定。 (二)數量編號:於依分類編號登錄於財產管理系統後,系統即依各個體財產名稱、 購置數量、次序自動編號。
  • 十六、各機關財產之新增或異動,應即登錄於財產管理系統,並依其新增或異動情形更新系 統產製下列表單,於每月月終,依時間先後連同相關證明、圖說、文件分別裝釘成冊 保管: (一)財產增加單:依財產增置之方式,由經辦單位按驗收日期或取得日期填造,供 財產管理單位登錄財產帳。財產管理單位登錄財產帳後,另以系統產製增加單 供會計單位作帳務處理。 (二)財產簽認單:財產登錄後,按財產之用途分配使用保管人領用時,應製作財產 簽認單請領用保管人簽認。 (三)財產移動單:本機關財產使用單位間財產之移動,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填製財產 移動單。 (四)財產增減值單:財產價值、持分發生增減之變動,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填製,供 會計單位作帳務處理。 (五)財產減損單:依財產之減損,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供會計單位作帳務處理。 登記憑證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
  • 十七、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依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辦理外,依下列方式計價: (一)不動產: 1.土地: (1)第 1次登帳以實際取得成本入帳,如購置者依其購入價格、徵收者以徵收 價格計價,非支付價金取得者,如管理機關變更、總登記等,則以當期土 地公告現值計價。 (2)嗣後每年1月應登錄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以調整帳值。 2.土地改良物以取得或建造成本入帳,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3.房屋建築及設備以取得價格為準,如無取得價值者,則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 之房屋評定現值為準。 (二)動產以原購價格為準,無法查得者,以查估價值為準。 (三)有價證券按每股票面金額入帳。 (四)權利以取得價格入帳,如無取得價格者,由管理機關自行估定。 前項之財產價值,一律以新臺幣元計值,不滿1元者,四捨五入。
  • 十八、財產資料登錄後,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產籍資料之異動,如有誤繕、漏登、標示變更 或其他原因致產籍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時,應辦理異動更正,並將異動情形通知主管 機關釐正產籍資料。
  • 十九、各機關領有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財產權利憑證,應由財產管理 單位或業務單位保管,並應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其收發情形,以備查考。 財產管理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帳、財產清冊、財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產籍登記憑 證,應列冊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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