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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95)府財產字第09570719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6點
  • 第 七 章 財產報告
  • 五十八、各機關初次編造財產會計報告時,除依規定編造財產目錄外,其屬於不動產部分, 應加造土地明細清冊、房屋建築及設備明細清冊附入會計報告,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
  • 五十九、各機關財產管理單位對於財產之增減,應按期依財產增減動態,造具財產增減表及 財產分類統計表。 財產增減表及財產分類統計表格式、填報週期及陳報程序,由主管機關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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