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先期作業
- 十、各管理機關(構)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計畫、出國計畫及志工服務計畫,應送請本府 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一、各管理機關(構)研究發展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先期審查作業要點 規定及出版品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規定,送請研考會 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二、各管理機關(構)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 點,送請主計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三、各管理機關(構)電腦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 點,送請本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四、各管理機關(構)災害防救工作計畫,應依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送請災害防救委 員會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五、人事處、研考會、資訊中心及災害防救委員會,依第十點至第十四點規定,會同有關 機關辦理先期審查時,應在本府核定歲出概算額度內統籌控管審查,並將審查結果, 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議審查。
- 十六、研考會依第八點規定複評之結果,應送由主計處併同各管理機關(構)概算初步審查 結果,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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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11
九十六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95)府授主二字第095304708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