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概算之審查
- 十七、各主管機關應切實詳盡審查所屬管理機關(構)業務計畫與概算,對各項投資計畫應 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投資金額等詳予評估,確實負審核之 責。 前項主管機關審查結果,應依規定時間編具審查數額表及審查意見,連同附屬單位概 算書(含其分預算概算書)送達主計處。
- 十八、主計處應就各附屬單位概算,加具意見,連同專案計畫先期審查結果及新興延續性計 畫經費,會同有關機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 委員會議審查。 前項審查會議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管理機關(構)於所編概算內容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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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11
九十六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95)府授主二字第095304708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