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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09830163600號函下達自98年1月5日起停止適用
  • 第 四 章 概算之編製
  • 十八、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訂頒之施政綱要擬定施政計畫;根據施政計畫、預算籌編原則及 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單位概(預)算編製規定編製概算。
  • 十九、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往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 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 二十、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通盤考量,並衡酌以往執行 情形,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除覓有相對特定收入來源外,應於本府 核定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若屬延續性計畫,並應考量未來四年可用資源概況, 妥為規劃所需預算。其中屬重大新興施政計畫或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先檢討鼓 勵民間參與投資,以及運用各項財務策略進行財務規劃事宜,並就其備選方案進行成 本效益分析,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 二十一、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應依主 計處所訂共同性費用項目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
  • 二十二、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基金或非營業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營業(業務)收支、 資金運用及盈虧(餘絀)處理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賸)餘之應 解庫額與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及資本(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 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 二十三、各機關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製時程,陳報主管機關送主計 處彙陳本府,陳送行政院。 各機關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應依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一 項及第二項規定編列歲入、歲出預算,並註明編列依據。
  • 二十四、為配合中央政府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有效運用,本府各類中長程公共 建設計畫,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加強先期 作業,依規定期限詳細填明,檢同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後彙轉研考會彙陳行政院 有關機關並副知主計處。
  • 二十五、各主管機關應將編妥之歲入、歲出概算,依本府規定時間、份數送達主計處,另主 管歲入概算並依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規定時間、份數送達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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