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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630322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0點;並自96年3月29日實施
  • 第 五 章 概算之審查
  • 二十六、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入概算會同主計處及相關機關進行檢討,並加具意見 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 二十七、主計處應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其所列新興延續性計畫,會同有關機關組成工作 組,舉行初步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連同專案計畫先期審查結果提報預算審查委 員會議審查。 前項審查會議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關於所編概算內容之說明。
  • 二十八、主計處應依據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綜合整理,擬訂本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 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簽報市長核定後 函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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