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先期作業
- 十、各基金預算員額(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及志工服務計畫,應送請 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一、各基金研究發展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先期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及出版 品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規定,送請研考會組成專案小 組先期審查。
- 十二、各基金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點,送請主 計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三、各基金電腦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送請本 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四、各基金災害防救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送請災害防救委員會組成專 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五、人事處、研考會、資訊中心及災害防救委員會,依第十點至第十四點規定,會同有關 機關辦理先期審查時,應在本府核定各該專案計畫歲出概算額度內統籌控管審查,並 將審查結果,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議審查。
- 十六、研考會依第八點規定複評之結果,應送由主計處併同各基金概算初步審查結果,提報 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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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事預字第097301624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