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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95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5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三 章 民有市場
  • 第 24 條
    在市場用地設置、新建、改建或增建民有市場,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 列書件,向市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經核准 者,不得經營: 一、營運計畫。 二、攤(鋪)位數量表。 三、攤(鋪)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 四、市場平面配置圖。 五、市場位置圖。 六、直轄市或縣(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之核准文件。
  • 第 25 條
    民有市場所有權人應與攤(鋪)位使用人,共同推選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 ,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執行下列事項: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 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 五、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舉發及處理。 六、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執行事項。 攤(鋪)位使用人,應加入市場管理委員會為會員,始得營業。 管理委員會具當事人能力,應向會員大會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管理委員會之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設置時間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6 條
    民有市場之攤(鋪)位使用人應遵守之事項,準用第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十 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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