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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675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0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70018139號令發布定自97年7月1日施行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56 條
    本條例施行前以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具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 事實,經申報人出具已知過半數派下員願意以祭祀公業案件辦理之同意書 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定者,準用本條例申報及登記之規定;財團法人祭 祀公業,亦同。 前項不動產為耕地時,得申請更名為祭祀公業法人或以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成立之祭祀公業所有,不受農業發展條例之限制。
  • 第 57 條
    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祭祀公業申報、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變更 及備查之事項或土地登記事項,有異議者,除依本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外 ,得逕向法院起訴。
  • 第 5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措施,鼓勵祭祀公業運用其財產孳息興辦公益慈 善及社會教化事務。
  • 第 59 條
    新設立之祭祀公業應依民法規定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得依本條例規定,於三年內 辦理變更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完成登記後,祭祀公業法人主管機關應函 請法院廢止財團法人之登記。
  • 第 60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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