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一章 總 則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二、九十八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以下簡稱總預算)之編製,除其他 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機關及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機關三級 。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定之。
- 四、總預算歲入、歲出,係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以前年度歲 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 五、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依行政院主計處 訂定之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辦理。
- 六、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及機關別科目編列; 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及債務之償還數額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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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17
九十八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4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097304190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0點;並自97年4月3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