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4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097304190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0點;並自97年4月3日實施
  •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
  • 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 七、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總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九十八年度中央及地方 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以下簡稱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 八、本府為籌編總預算,得組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算審查委員會)。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 九、主計處應擬訂未來四個年度本府預算規劃原則及本年度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 分配情形,簽報市長核定後,由本府分行之。 歲出概算額度,得視需要區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 第三章 先期作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