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預算案之編製
- 第六章 預算案之編製 二十九、各機關應依歲入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及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等相關 規定編製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陳報主管機關。凡歲出概算,經本府刪除 或未經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得擅自列入。
- 三十、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應依本府核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 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歲入、歲出預算,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 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 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送達主計處,同時將主管歲入預算表送財政局。
- 三十一、本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全盤收支預算數,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 三十二、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由主管機關彙編附 入主管預算並送主計處。
- 三十三、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局主管歲入預算,綜合 編成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歲入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處。
- 三十四、主計處收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處理,其有於原核定 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本府核定。
- 三十五、主計處應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彙整編成本市地方總 預算案,提報市政會議議決。
- 三十六、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由本府依規定時間送請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並附送施政計畫。
- 三十七、各機關於列席市議會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成效暨本年度計 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 予以配合分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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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主公預字第09930198900號函自99年1月4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