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七章 附則 三十八、本府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或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該投資或捐助之主管機關彙整各 該投資事業或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並副知主計處。
- 三十九、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四十、本要點未盡事項,主計處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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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17
九十八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4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097304190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0點;並自97年4月3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