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條等規定訂定之。
- 二、九十八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以下簡稱附屬單位預 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 事基金)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業權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事基金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 計畫基金。 前項各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 三、業權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經營績效,設法提高產銷營運(業務 )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與費用。營業基金應以減少虧損、追求最佳服務及最高盈餘 為目標;作業基金應本自給自足原則,設法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 減少對市庫之依賴。 政事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令允許或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設 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為原則。 各基金應積極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以發揮資產效益,並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以提 高運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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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18
九十八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事預字第09730441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7點;並自97年4月10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