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及編製
- 四、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九十八年 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以下簡稱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 五、各基金主管機關,應依照預算籌編原則及本府年度施政綱要,參酌最近三年預算執行績 效,衡酌未來事業發展趨勢,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並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 計畫與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產銷營運(業務)等目標訂定之。
- 六、各基金年度計畫與預算之籌編,應注意與長期計畫相配合,並衡酌以往執行情形,本零 基預算精神辦理。
- 七、各基金應依照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應設置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組織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單位主管及高級幕僚 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 (二)應切實依照各基金主管機關之指示及本府所定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概(預 )算共同項目編列基準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所定臺北市地方總預算 各機關共同項目費用與購置物品設備編列基準表辦理。 (三)業務計畫實施期間超過一會計年度者,應依預算法第三十九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 製規定,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就本年度 之分配額,編列本年度預算。 (四)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或購建固定資產)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 及長期債務之舉借與償還等項目,依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報經本府核准先行 辦理者,補辦預算時,應於其預算書內具體列明計畫內容與預算金額。 (五)當年度盈(賸)餘及以前年度未分配之累積盈(賸)餘,應依規定表格檢討是否 就其部分或全部盈(賸)餘解繳市庫。但所請由庫增資、增撥基金及彌補虧損( 短絀)等,除屬特殊必要者外,均不予考慮。 (六)各基金所屬基金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七)各基金轉投資於其他事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該被投資事業亦應編製分 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 八、各基金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營運或開發案)等重大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檢討 已執行計畫進度績效,據以核實編列年度預算,其屬延續性計畫,並應考量未來四年可 用資源概況,妥為規劃所需預算。各基金於研擬相關中長程施政計畫時,應先考量及徵 詢民間參與之意願,凡經評估適宜由民間辦理之業務或具自償性之計畫,應優先由民間 興辦或獎勵民間參與。對於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 ,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上開成本效益分析,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 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性。 前項重大投資計畫,屬本府公共工程中程計畫項目者,應送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複評;屬請求中央補助之公共建設計畫者,並應依照行政院訂定之 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九、各基金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製時程,陳報主管機關送主計處彙陳本府,陳送行政院。 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於預算定案前即獲知者,應編列預算, 並註明編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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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18
九十八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事預字第09730441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7點;並自97年4月10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