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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事預字第09730441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7點;並自97年4月10日實施
  • 第 五 章 綜計表之編製
  • 十九、主計處應根據預算審查委員會之審議結果,簽報市長核定後,通知各基金主管機關轉 知所屬基金據以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並按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本市地方 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以下簡稱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隨同本市地方總 預算案提報市政會議議決通過後,依規定時間送請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 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分類綜計。
  • 二十、各基金應切實依本府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整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 對,同時應注意與本府所編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 二十一、依所定條件設置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附屬單 位預算綜計表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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