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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事預字第09730441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7點;並自97年4月10日實施
  • 第 六 章 附則
  • 二十二、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或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該投資或捐助之主管機關彙整各該投 資事業或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並副知主計處。
  • 二十三、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二十四、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機關印信外,其餘分送之副本及 複本一律免蓋機關印信。
  • 二十五、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編製,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 二十六、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市議會報告時,除說明所管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內容外, 如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副知主計處。
  • 二十七、本要點未盡事項,主計處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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