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大地工程 處、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以下統稱執行機關)辦理河川或水庫上游攔砂設施或攔河設施之疏濬 (不含淤泥)及水庫蓄水範圍淤積物(不含淤泥)清理時,有統一標 準作業規定依循,特訂定本須知。
- 二、執行機關辦理水庫淤泥浚渫或疏通河道無土石外運者,不適用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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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6-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北市工水字第109605130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5點;並自109年9月1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河川水庫疏濬標準作業規範;新名稱:臺北市河川水庫疏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