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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主公預字第10130053700號函自100年12月29日起停止適用
  • 第 七 章 附 則
  • 三十八、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各主管機關應依臺北市財團法人依 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所訂期限,將其年度預算書提報市政會 議通過後,送市議會審議;至本府各機關(構)投資或經營其他事業及本府捐助基 金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配合預算編製時程,由主管機關依規定彙 整各該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並副知主計處。
  • 三十九、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四十、本要點未盡事項,主計處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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