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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7-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3190800號令修正發布第2、3、5、8條條文
  • 第 三 章 民有市場
  • 第 10 條
    民有市場興建完成後,所有權人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攤(鋪)位 使用人名冊、租賃契約書樣本及租金計算表,向本府申請核發開業許可證 ,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將核准函與登記表懸掛於明顯處所後,始得開 業。 前項租金有調整之必要時,應報市場處備查。
  • 第 11 條
    民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遵守本府管理及輔導之事項,準用第九條第 一項規定。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規 定辦理。
  • 第 12 條
    民有市場攤(鋪)位以出租為原則,其出租對象應配合本府有關安置攤販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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