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施工中違建之處理
- 第 23 條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本規則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 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予即 時強制拆除。
- 第 24 條都發局即時強制拆除施工中違建時,由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人員,將強 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公告並拍照,並於三日 內執行拆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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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4003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12959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