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通則
-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符合 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及避免人格權受侵害,特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揭示原則或規範,訂定本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高風險個人資料:指本法第六條以外對當事人之人身或財產安全、隱私或資訊自 決權影響較大之個人資料,包含以下各目: 1.個人財務資料或交易紀錄,如信用卡資料、網上交易細節。 2.政府核發辨識資料,如身分證號碼、護照號碼。 3.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如指紋、臉部特徵資料。 4.其他可能侵擾個人生活秘密空間之資料。 (二)去識別化:指個人資料經過處理(如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模糊化處理等 )後達到無法識別特定個人程度。
-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及受本局委託或與本局共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其他單位, 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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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11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暨所屬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北市勞秘字第10634491500號函修正全文3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