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安全維護
- 十九、本局應視業務性質保存下列紀錄或證據: (一)當事人書面同意。 (二)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三)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依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 項規定主張權利。 (四)本局之檢查或稽核。 (五)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 (六)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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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1)北市勞秘字第1116036072號函自111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