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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1)北市勞秘字第1116036072號函自111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
  • 陸、委外監督及對外提供審查
  • 二十、研擬業務委外招標文件時,應評估廠商應具備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能 力,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訂定評選項目或於採購契約訂定監督事 項及罰則條款,本要點應列入採購契約文件供廠商遵循。
  • 二十一、本局於履約期間應定期確認廠商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措施並予以記 錄。
  • 二十二、契約終止、解除或屆滿時,廠商應返還或刪除所保有之個人資料 ,或交接本局指定之其他單位,刪除存取權限,並切結未以任何 形式保留備份或影本;續約廠商不在此限。 履約期間廠商員工離職或留職停薪,應說明所負責系統之存取權 限及完成鎖定帳號或停止系統權限之時點,並應更換離職或留職 停薪員工曾接觸之密碼。
  • 二十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如涉及個人資料,除有本 法第十六條但書情形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 六款不予提供或經去識別化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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